|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怎样参与摘牌 |
 赵艺蓓 | 留言时间:2008-9-11 13:45:14 |
| 我想了解招拍挂具体事宜。 |
| 回复:请参看土地出让公告,按照公告中联系方式与具体部门沟通。 |
| 邮箱 STEPHZHAO@HOTMAIL.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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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地价 |
 马克 | 留言时间:2008-8-6 18:40:31 |
| 您好,我在贵网站查到07年12月有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青街10号协议出让以及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57号出让,但上面有成交价和出让金价格,请问买家为此支付真正地价是成交价还是出让价,或是两个相加,或是除此之外还需支付其他价格;非常感谢! |
| 回复:支付土地出让金只是在购买土地中的一个环节,成交价中包含土地出让金。 |
| 邮箱 24053107@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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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土地出让公告公示 |
 孙 | 留言时间:2008-1-9 9:24:59 |
| 您好: 我区土地出让公示在辽宁省电子交易市场网站上 无添加公示菜单。我们想了解一下情况。 |
| 回复:不知道您所在地区是哪里? |
| 邮箱 sunyu_lucky@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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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土地供应 |
 李书财 | 留言时间:2007-11-3 15:04:56 |
| 本人有土地供应,位于沈阳市于洪区与新民市交界处,304国道,大量土地供应,带照不带照均有,价格优惠。请帮我发布。谢谢。联系电话:13504992294 李先生。 |
| 回复: |
| 邮箱 lijunlee@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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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如何发布信息 |
 李军 | 留言时间:2007-11-3 14:57:11 |
| 本人要发布土地出卖信息 |
| 回复:请联系当地国土局 |
| 邮箱 lijunlee@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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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发布供地结果公告 |
 马特 | 留言时间:2007-8-16 15:50:48 |
| 我是苏家屯土地局的,我想知道怎么在你们的网上发布供地结果公告 |
| 回复:通过我们发布的客户端软件上传供地结果公告,如果不清楚可以直接电话咨询 |
| 邮箱 duoduomate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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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提个问题:如何发布公告? |
 luhao | 留言时间:2007-5-10 11:00:58 |
| 我是大石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职员,想在你们网上发布一些公告,不知道怎样发布信息,请给予帮助。将具体的步骤发到我邮箱里。谢谢!!! |
| 回复:请将您要发布何种信息以及您的邮箱发给我们,谢谢 |
| 邮箱 luhaoo163@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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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二手房交易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
 rose | 留言时间:2006-4-26 9:19:39 |
| 有结果请将具体内容邮至邮箱内,谢谢. |
| 回复:房产交易问题,请直接咨询各地房产局 |
| 邮箱 WD19@1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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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吗? |
 小王 | 留言时间:2005-12-9 10:18:58 |
|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吗? |
| 回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通过上述法律授权,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是其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方式,同样必须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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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 xiaowang@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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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求购沈阳周边10-30亩工业用地 |
 陈先生 | 留言时间:2006-2-14 12:02:00 |
| 地域沈阳周边,最好城北。要求手续齐全,可以付中介费,有合适地块请发邮件:chem.china@163.com |
| 回复:你只要经常细心浏览辽宁省国土资源电子交易市场网里的出让公告,就会发现有适合你的土地 |
| 邮箱 chem.china@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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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者信息 | 留言主题: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途应如何办理 |
 lily | 留言时间:2005-12-15 10:52:03 |
|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应如何办理 |
| 回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此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感谢部土地利用司资产处给予回复) |
| 邮箱 lil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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